根據《民法通則》第2條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人身關系主要指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不予調整。
【難點辨析】
1、此處難點在于民法調整對象與行政法、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區(qū)別。民法調整對象一定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行政法調整對象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法調整的是企業(yè)與職工之間的關系。
2、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轉化問題。人格權和身份權是民法調整的身份關系的內容,但侵害人格權和身份權要求損害賠償的則不是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而為財產關系。
【實戰(zhàn)演練】
下列社會關系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的是( )
A.自然人甲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
B.中國公民丙與中國公民丁之間締結的婚姻關系
C.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舊電腦買賣合同關系
D.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的稅款征收關系
【答案及解析】D.本題涉及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只要明確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精義,對本題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稅務機關和自然人之間的稅款征收關系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故不為民法調整對象,屬于行政法調整對象。